給付電費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7年度,3410號
PCEV,107,板小,3410,2019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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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3410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蔡志孟 
訴訟代理人 卓譽憲 
      陳幸美 
被   告 進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於民國107 年12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叁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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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進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