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3326號
原 告 陳文苓
被 告 陳宥豪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台北分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7年12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入住宅竊 盜之犯意,先於民國106年9月某日前任職瑪莉亞烘培坊期間 ,趁同事即原告上班中午休息疏未注意之際,未經原告同意 ,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4樓瑪莉亞烘焙坊工廠內 ,擅自拿取原告住處鑰匙複製後放回。而其為避免原告發現 住處財物短少,於106年9月至同年10月間某時分3次,趁原 告不在住處時,以前開複製鑰匙開門侵入原告新北市永和區 國中路住處,接續竊取原告所有放置在房間內之現金新臺幣 (下同)37,000元、日幣107,000元、金手鍊1條(價值12,0 00元)、金耳環2對(價值10,000元)、金幣1枚(價值1,00 0元)得手。而被告於前開侵入原告住處行竊過程中,因見 屋內有記事本記載原告各家銀行、郵局帳戶提款密碼,竟又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 意,未經原告同意,擅自拿取原告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彰化商業銀行(下稱彰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華 南商業銀行(下稱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存摺及 印章,又其為避免原告發現前開帳戶存款短少,再於附表所 示時、地分次持原告上開郵局、銀行帳戶存摺及印章,在彰 銀福和分行存摺支領單2份、華南銀行取款憑條1份、郵政存 簿金提款單6份上填寫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日期、帳號等資 料,並在其上盜蓋原告印文各1枚,分別向不知情之郵局、 彰銀、華南銀行櫃檯承辦人員行使,致其等誤認被告係得原 告授權而提款,因而交付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足生損害於 原告之權益及郵局、彰銀、華南銀行對於帳戶管理之正確性 。而被告提領如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後,又將上開郵局、銀 行之存摺及印章放回原告上開住處,造成原告總損害金額約 計143,500元。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應給付原告100,000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告則陳稱:願意賠償,只 是現在在監執行,等到出獄後再還原告等語。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前開時地,竊取原告所有之金錢、物品及提 款卡,並持該提款卡盜領現金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本院10 7年度訴字第683號刑事判決1份為證,復被告對原告請求之 金額不爭執,並陳稱願意賠償原告等語,堪信原告主張為真 正。則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責任, 洵屬有據。且依被告前揭所陳,足見被告對原告之請求已為 認諾之表示,則依民事訴訟法第384條規定,當事人於言詞 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當事人認諾為該當事人 敗訴之判決,則原告主張被告應賠償100,000元,自應准許 。至被告雖另以現無力清償等語置辯,惟按有無資力償還, 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 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被告所辯,尚難憑採。三、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0,00 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另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併依職權確定由敗 訴之被告負擔。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 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第436條之20,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謝淳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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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提領帳戶│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方式 │提領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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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彰化商業│106.10.30 │新北市永和區│臨櫃提領│1 萬7000元│
│ │銀行帳號│11時7 分57秒│福和路139 號│ │ │
│ │00000000│ │彰化商業銀行│ │ │
│ │034900號│ │ │ │ │
│ │帳戶 │ │ │ │ │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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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彰化商業│106.11.6 │新北市永和區│臨櫃提領│3500元 │
│ │銀行帳號│15時40分56秒│福和路139 號│ │ │
│ │00000000│ │彰化商業銀行│ │ │
│ │034900號│ │ │ │ │
│ │帳戶 │ │ │ │ │
│ │(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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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華南商業│106.11.10 │新北市永和區│臨櫃提領│4000元 │
│ │銀行福和│11時53分28秒│福和路158 號│ │ │
│ │分行帳號│ │華南商業銀行│ │ │
│ │0000000 │ │ │ │ │
│ │20074號 │ │ │ │ │
│ │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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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郵局局號│106.10.20 │新北市永和區│臨櫃提領│3000元 │
│ │0000000 │12時12分10秒│福和路154 號│ │ │
│ │號、帳號│ │郵局 │ │ │
│ │0000000 │ │ │ │ │
│ │號帳戶 │ │ │ │ │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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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郵局局號│106.10.25 │新北市永和區│臨櫃提領│4000元 │
│ │0000000 │14時26分8秒 │中正路91號板│ │ │
│ │號、帳號│ │橋67支局郵局│ │ │
│ │0000000 │ │ │ │ │
│ │號帳戶 │ │ │ │ │
│ │(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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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郵局局號│106.10.26 │新北市永和區│臨櫃提領│3000元 │
│ │0000000 │15時26分53秒│中山路1 段 │ │ │
│ │號、帳號│ │249 號板橋69│ │ │
│ │0000000 │ │支局郵局 │ │ │
│ │號帳戶 │ │ │ │ │
│ │(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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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郵局局號│106.11.8 │新北市永和區│臨櫃提領│5000元 │
│ │0000000 │8時41分55秒 │福和路154 號│ │ │
│ │號、帳號│ │郵局 │ │ │
│ │0000000 │ │ │ │ │
│ │號帳戶 │ │ │ │ │
│ │(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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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郵局局號│106.11.9 │新北市永和區│臨櫃提領│4000元 │
│ │0000000 │10時58分55秒│福和路154 號│ │ │
│ │號、帳號│ │郵局 │ │ │
│ │0000000 │ │ │ │ │
│ │號帳戶 │ │ │ │ │
│ │(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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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郵局局號│106.11.10 │新北市永和區│臨櫃提領│5000元 │
│ │0000000 │11時42分55秒│福和路154 號│ │ │
│ │號、帳號│ │郵局 │ │ │
│ │0000000 │ │ │ │ │
│ │號帳戶 │ │ │ │ │
│ │(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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