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7年度,3259號
PCEV,107,板小,3259,2019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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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3259號
原   告 廖永軒 
法定代理人 鐘慧玲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廖文信 
被   告 陳建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12
月1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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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