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7年度,2743號
PCEV,107,板小,2743,2019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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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2743號
原   告 春城大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玉舜 
被   告 謝文顯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文顯間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
,5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500 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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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