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2743號
原 告 春城大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玉舜
被 告 謝文顯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文顯間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
,5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500 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