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司簡調字,107年度,2129號
PCEV,107,板司簡調,2129,20190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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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129號
聲 請 人 湯秉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慶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 ,繳納聲請費,其中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 ,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 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 收五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慶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 件,聲請人未繳納調解聲請費新台幣(下同)2,000元,經本 院於民國(下同)108年1月3日裁定通知聲請人應於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2,000元,而該裁定於108年1月9日送 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費 用,此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可參,故本件聲請難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06條第1項、第95 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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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