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勞簡字第86號
原 告 林明憲
被 告 明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錫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月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55,2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惟本件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為1,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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