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班費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勞簡字,107年度,86號
PCEV,107,板勞簡,86,2019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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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勞簡字第86號
原   告 林明憲 



被   告 明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錫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月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55,2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惟本件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為1,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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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月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