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板橋簡易庭(刑事),板秩字,108年度,11號
PCEM,108,板秩,11,2019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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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板秩字第11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被移送人  陳治宇 


被移送人  陳國源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年1月7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08412065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治宇陳國源加暴行於人,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陳治宇陳國源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1月2日23時59分許。(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0號。
(三)行為:分別持把手及徒手毆打被害人李麗華、柯承易。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陳治宇陳國源於警詢時之自白,且互核相符。(二)被害人李麗華、柯承易於警詢時證言。
三、按加暴行於人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 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定有明文。查被移送人 陳治宇於警詢時稱我原本在我家(新北市○○區○○路00號 之1)修車,看到柯承易與鄭沛妤兩人在我家對面騎樓吵架 ,而我的汽車剛好停在他們旁邊,我怕我的汽車遭潑及所以 急著就跑過去詢問,但柯男語氣很差對我說:「看什麼」( 台),然後我只是想關心我的汽車,柯男口氣仍很差對我後 來我們雙方就大聲說話,我哥哥陳宏一聽到我們講話都很大 聲就從家裡走出來關心,但我們還是一樣越講越大聲,最後 我爸爸陳國源也走過來並對柯承易說:「為什麼可以這樣講 話」,我們就越講越大聲最後大家就擠成一團,一直到警方 到達現場將我們支開等語;被移送人陳國源於警詢時稱「因 為對方口出惡言而導致自身有些行為上的比劃,但並非出自 於意圖傷害或攻擊對方的想法。」又被害人李麗華、柯承易 均於警詢時稱有遭人毆打,雖於警詢時表示不向被移送人陳 國源提出傷害告訴,然考諸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立法目的,旨 在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與刑法保護目的並非完全



相同,是被移送人上開行為,仍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 第1款規定予以處罰。爰審酌被移送人之違犯情節及年齡智 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第87條第1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 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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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