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板橋簡易庭(刑事),板秩字,107年度,281號
PCEM,107,板秩,281,2019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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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板秩字第281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被移送人  游重志 


被移送人  毛喬德 



被移送人  梁智善 



被移送人  林澤洋 


被移送人  鄭宇翔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7年12月20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07358988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重志毛喬德梁智善林澤洋鄭宇翔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7年12月1日1時41分許。(二)地點:新北市○○區○○里○○路000號。(三)行為:游重志毛喬德梁智善林澤洋鄭宇翔上述行 為時、地發生金錢糾紛,並於發生口角後互相鬥毆。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游重志毛喬德梁智善林澤洋鄭宇翔於警 詢時之自白,且互核相符。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警訊筆錄。
三、按互相鬥毆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定有明文。查,被移送人於 前揭時、地有互相鬥毆之事實,有上開事證在卷可稽,是核 被移送人所為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互相 鬥毆。審酌被移送人雙方僅因金錢糾紛而發生口角就互相徒



手鬥毆之行為導致民眾驚恐報警,妨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寧 非輕,並參以渠等行為之動機、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行 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爰裁定如主文 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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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