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分割遺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8年度,132號
TPSV,108,台聲,132,2019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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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蘇旺仁
      蘇旺森
      蘇富美
      蘇旺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蘇美旦等間請求分割遺產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光碟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0月25日本院裁定(107
年度台聲字第115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152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程序為之,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敘明。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於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12月19 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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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