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46號
原 告 王克萍
王君浩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複 代理人 邱正裕律師
陳致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返還價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51,376元。惟查,原
告於民國(下同)106年8月18日具狀追加王克萍及王君浩為本件
原告,然僅表明欲追加原告,並未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訴
訟標的,亦未據繳納裁判費,致本院無從依原告之記載內容核定
追加原告王克萍及王君浩部份之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追
加原告王克萍及王君浩部份之訴訟標的及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內容,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
的價額,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及補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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