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上字第2403號
聲 請 人 周進福
上列聲請人因與周坤元等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602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嗣相對人即第一審原告周坤元等於民國107年8月27日撤回起訴,經聲請人同意而生撤回起訴之效力。聲請人於108年1月11日具狀撤回上訴,惟訴訟繫屬已不存在,聲請人無從撤回上訴。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規定,聲請退還第三審裁判費3分之2,於法不合,無從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熹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彭 昭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