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六九○號
聲 請 人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稻埕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
相 對 人 丙○○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 借款契約書第十三條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李玉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六 日~B法院書記官 吳栢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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