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125號
上 訴 人 林鈺茗
選任辯護人 陳保源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
國107 年6月14日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交上訴字第388、393號,
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9376號;追加起
訴案號:同署105年度偵字第3076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壹、肇事致人死亡逃逸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 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經審理結果,認為上訴人林鈺茗有原判決事實欄一 之㈡所載駕駛重型機車肇事,致被害人蔡聯科死亡而逃逸之 犯行,甚為明確,因而撤銷第一審所為之科刑判決,就此部 分改判仍論處上訴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亡而逃逸 罪刑(依刑法第19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處有期徒刑1年1 月)。已論敘其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 之心證理由。
三、上訴理由略稱:本件上訴人肇事逃逸之行為與蔡聯科死亡結 果間,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尚有不明。原審未依上訴人 之聲請傳喚證人楊文義醫師、王瑞欽醫師、黃彥信法醫師到 庭作證並接受詰問,實有應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法等語 。
四、惟按:
㈠、採證認事,係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其對證據證明力所為之判 斷,如未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復已敘述其憑以判斷之 心證理由,即不能任意指為違法。原判決係依憑上訴人之自 白,證人即蔡聯科之妻林芳誼於警詢、偵訊、第一審及原審 之證述,佐以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下稱大里仁 愛醫院)診斷證明書、大里仁愛醫院民國105 年12月16日仁
醫事字第00000000號函暨診療說明書、106年3月31日仁醫事 字第00000000號函暨檢附診療說明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 峰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㈠㈡、談話紀錄表 、霧峰分局霧峰交通分隊警員之職務報告、行車紀錄光碟暨 勘驗筆錄、現場、車損及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106年1月16 日診斷證明書、臺中榮民總醫院106年6月19日中榮醫企字第 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上訴人精神鑑定報告書、相驗筆錄、 檢驗報告書、相驗屍體證明書等證據資料,經綜合判斷,本 於調查證據所得心證,認定上訴人確有本件肇事致人死亡而 逃逸之犯行。所為論斷,俱有卷內資料可資覆按,核與經驗 、論理等證據法則均無違背,亦無不適用法則之違法問題。 並對如何判斷:上訴人肇事致蔡聯科受有多處肋骨骨折、肺 炎、呼吸衰竭損傷送醫急救,2 日後因肺炎心衰竭入住加護 病房使用氣管插管呼吸器,意識狀況不清楚,一直住院治療 ,嗣於106 年8月2日因受有上開傷害導致呼吸衰竭死亡。上 訴人所肇生之車禍與蔡聯科死亡之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等旨(見原判決理由欄貳之二,即第4至7頁),及就上訴人 主張係無因果關係云云,認無可取,均已依據卷內資料予以 說明及指駁。
㈡、刑事訴訟法第163 條已揭櫫調查證據係由當事人主導為原則 ,法院於當事人主導之證據調查完畢後,認為事實未臻明瞭 仍有待釐清時,始得斟酌具體個案之情形,予以裁量是否補 充介入調查。如已不能調查,或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 查之必要者,法院未為調查,即不能指為有應調查之證據而 不予調查之違法。本件原判決已敘明上訴人肇事致蔡聯科因 胸部重度挫傷及骨折住院治療,併發外傷後肺炎,嗣因呼吸 衰竭死亡,其車禍與蔡聯科死亡之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事證已明,而無庸再為其他無益調查之理由(見原判決第 4至7頁),自無上訴意旨所指調查未盡違法之情形。五、上訴意旨,經核係就原判決已說明之事項,任意指摘為違法 ,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依上說明,應認 其此部分之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貳、肇事致人傷害逃逸部分
按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 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 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 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 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 定甚明。上訴人肇事致被害人賴旭瑾受傷而逃逸部分,不服 原審論處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刑(依刑法第19條第2 項規 定減輕後,處有期徒刑10月)之判決,於民國107年6月28日
提起第三審上訴,嗣於同年7 月6日、7月23日補提刑事上訴 理由㈠、㈡狀,惟關於此部分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 ,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此部分之上訴 自非合法,亦應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梁 宏 哲
法官 吳 進 發
法官 沈 揚 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