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刑事),台附字,107年度,2號
TPSM,107,台附,2,2019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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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附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鳴仁
訴訟代理人 楊士擎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秋玲
訴訟代理人 尤伯祥律師
      楊書瑄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
償案件,不服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5年度附民字第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 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為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所明 定。此所稱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包括對刑事訴訟 之第三審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在內。
二、本件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原審刑事 訴訟判決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一併提起上訴。關於被 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上訴人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原審已為實體 判決。而刑事訴訟部分,則經本院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 式,以判決駁回。故本件上訴人等對於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判 決之上訴雖非不合法,但本院既應僅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 為審判,依首揭說明,自應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李 釱 任
法官 王 國 棟
法官 許 錦 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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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