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7年度,58號
IPCA,107,行專訴,58,20190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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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58號

原   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海英俊(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薛郁蕙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訴訟代理人 黃濟陽   
參 加 人 黃世昌   
訴訟代理人 黃耀霆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7 年5 月4 日經訴字第1070630419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原告前於民國 93 年 11 月 26 日以「馬達」向被告申請發 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3136448號審查,於95年1 月11日審 定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247086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 專利)。原告復於95年12月22日於另案舉發案(N01 )中提 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嗣參加人於99年7 月29日 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第26條第2 項、 第3 項及第64條第2 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 起本件舉發案(N02 ),而系爭專利95年12月22日申請專利 範圍更正本並經另案舉發案(N01 )爭訟審理之本院99年11 月18日99年度行專訴字第68號行政判決認已實質變更申請專 利範圍,不應准予更正,發回被告機關另為處分,被告即依 該判決意旨函請原告更正,原告於100 年11月11日於另案舉 發案(N01 )中再提出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經被告審查准 予更正,惟經本院105 年2 月26日104 年度行專更(一)字



第6 號行政判決認已實質變更申請專利範圍,不應准予更正 ,被告續依該判決意旨將前揭100 年11月11日更正本不准更 正之事由通知原告,原告則於105 年6 月27日於該案舉發案 (N01 )中表示將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回復至核准時之 原公告本,被告乃公告撤銷前揭95年12月22日及100 年11月 11日申請發明專利範圍更正公告本,而依系爭專利核准時原 公告本審查,以106 年12月12日(106 )智專三(三)0407 6 字第1062126114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4 、 6 、8 至13、15至16、18、20至21、23至25、27、29至37、 39、41至45、47至48舉發成立,應予撤銷」及「請求項5 、 7 、14、17、19、22、26、28、38、40、46、49舉發不成立 」之處分(下稱原處分)。原告就舉發成立部分不服,提起 訴願,經經濟部以107 年5 月4 日經訴字第10706304190 號 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因 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如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 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 本件被告之訴訟。
二、原告聲明請求判決撤銷「請求項1 至4 、6 、8 至13、15至 16、18、20至21、23至25、27、29至37、39、41至45、47至 48舉發成立,應予撤銷」部分之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並主張 :
㈠證據3 ,或證據1 、3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4、6 、10~13 、15~16 、18、20~21 、23~25 、27、31~ 37、39、43~45 、47~48 不具進步性: 1.證據3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之獨立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其 理由如下:
①證據3 為93年2 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576588號「具有磁性油 封結構之馬達」新型專利案,根據證據3 之第一圖、第三圖 與其說明書第8 頁最後一段「扣環60係扣接於該軸心53之溝 槽54上,且該扣環60係位於該含油軸承30上方,該扣環60可 大致遮蔽該容置空間21上端,俾藉該扣環60、含油軸承30與 軸心53間形成第一道簡易油封結構」所載,證據3 之C 型扣 環60實質上呈扁平式的中空環狀平面結構( 由其第一圖觀之 ,扣環60更有一缺口) 垂直於該軸心53之溝槽54,於溝槽54 之相對處並不具有延伸儲液壁結構,且扣環60係位於含油軸 承30及導磁蓋71之間而扣接於軸心53之溝槽54上,並未固定 於基座10上。因此,明顯地證據3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之請求 項1 所載之「油封,固定於該基座上」以及「其中該油封包 含一第一儲液壁,位於該軸心之一凹陷部之相對處」等技術 特徵及連結關係。由於系爭專利之油封的第一儲液壁251 位



於軸心24之一凹陷部240 相對處,使得當潤滑液自軸心24與 軸承23之間溢出時,大部分潤滑液都會被第一儲液壁251 導 引而流至第一儲液槽252 中,潤滑液便可經由回流後再度回 到軸心24與軸承23之間( 回流方向如系爭專利之第四圖中之 箭頭A 所示) 。明顯地,第一儲液壁252 由於其位於馬達結 構所在之位置及儲液壁面的設計,使其具有導引潤滑液回流 ,以供軸心及軸承潤滑之功效,反觀證據3 之第一道簡易油 封係由扁平C 型扣環設置,其並未揭露系爭專利之第一儲液 壁設計,且證據3 之說明書亦無隻字提及該扣環60有如同系 爭專利之第一儲液壁所具有之導引潤滑液回流之功效,因此 證據3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之油封的第一儲液壁的技術特徵無 異於其扣環之功效。此外,系爭專利之油封25係固定於基座 20上,此將使得油封25與軸承23、轉子22及其軸心24之間存 在穩定的相對組合結構,然證據3 所揭露之C 型扣環60係位 於含油軸承30及導磁蓋71之間且扣接於軸心53之溝槽54,證 據3 之C 型扣環60僅扣接於軸心53之溝槽54並未固定於基座 上,換言之,C 型扣環60仍可能會移動,因此證據3 之扣環 60並無法達到系爭專利之油封可以穩固地固定於基座之功效 。
②又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載之發明與證據3 間存在前述重要技 術特徵差異,且證據3 並無任何教示或建議,使該發明所屬 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無法參酌證據3 之內容及申請時 的通常知識,而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之發明並達成前述之功 效,因此,證據3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
③再者,按被告專利舉發審定書內容之比對,僅將證據3 之基 座加軸承套、含油軸承、扣環、轉子、軸心、溝槽、線圈組 分別對應系爭專利之基座、軸承、油封、轉子、軸心、凹陷 部、驅動部,卻未明確比對與論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載之 「油封,固定於該基座上」以及「該油封包含一第一儲液壁 ,位於該軸心之一凹陷部之相對處」等技術特徵及連結關係 ,而率斷「兩者差別僅是油封固定位置之些微差異,且皆用 以避免潤滑液外流之功效相同」,其實有擴張或錯誤解讀證 據3 之違誤。此外,被告率認證據3 已揭露油封具有第一儲 液壁(相當於證據3 之扣環60、含油軸承30與軸心53所形成 油封結構),然證據3 於其說明書及圖式中並無隻字記載或 任何圖式顯示相對於系爭專利之第一儲液壁,被告對前揭事 實認定核有違誤,與證據所載不符。
④根據證據3 說明書第六頁第三段之內容「習知馬達轉子之軸 心在穿過定子之含油軸承後,為避免含油軸承之含浸油散失



,一般需設有適當的油封結構。傳統的方式係於軸心上扣接 一扣環,使形成一道簡易油封結構,但此方式並無法有效的 防止含油軸承之含浸油散失,因此導致含油軸承的使用壽命 大幅的縮短。」以及證據3 說明書第六頁第五段之內容「本 創作之主要目的,在於可提供一種具有磁性油封結構之馬達 ,利用磁流體與磁鐵交互作用所產生的磁力,使磁流體緊密 的吸附於軸心與磁鐵的間隙形成第二道油封的回路,以期能 完全密閉構成一供油回路,不會使得含油軸承之含浸油散失 ,可大幅增加含油軸承之使用壽命。」,明顯地證據3 所揭 露之內容已認" 傳統的方式於軸心上扣接一扣環所形成之簡 易油封結構,並無法有效的防止含油軸承之含浸油散失,因 此導致含油軸承的使用壽命大幅的縮短" ,且證據3 實施例 中所載之第一道簡易油封結構即是利用C 型扣環扣接於軸心 ,此第一道簡易油封結構並無法有效的防止含油軸承之含浸 油散失,證據3 主要是利用磁性油封的第二道油封結構來達 到防止含油軸承之含浸油散失,因此證據3 所揭露者並非如 舉發審定理由所載「證據3 之基座加軸承套、含油軸承、扣 環、轉子、軸心、溝槽、線圈組分別對應系爭專利之基座、 軸承、油封、轉子、軸心、凹陷部、驅動部,兩者差別僅是 油封固定位置之些微差異,且皆用以避免潤滑液外流之功效 相同」,被告實有錯誤解讀證據及理由不備之違誤。更甚者 ,證據3 所揭露之第一道簡易油封結構係利用扣環扣接於軸 心,相對於系爭專利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及達到之功效( 可 回收大部分之潤滑液,避免大量潤滑液外流,改善自我潤滑 之功效,以及增加潤滑液的使用效率) 而言,由於證據3 說 明書第六頁第三段之內容已記載利用扣環扣接於軸心會無法 發揮作用效果,因此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於面對系 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時通常不會考慮此方式,被告實有擴 充解釋證據之違誤。
2.證據3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之請求項2 至4 、6 、10至13、 15至16不具進步性,其理由如下:
①系爭專利之請求項2 至4 、6 、10至13、15、16乃為獨立請 求項1 之附屬項,包含所依附請求項1 之全部技術特徵,基 於上述理由已可證明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 與證據3 相較具有 進步性的基礎上,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屬請求項 2 至4 、6 、10至13、15至16項自然具備進步性之要件無誤 。
②再者,系爭專利之請求項4 乃為請求項2 之附屬項,包含所 間接與直接依附之請求項1 及請求項2 之全部技術特徵,且 其中第一儲液壁係自該油封延伸出來,該第一儲液壁之內側



面與該油封之間所形成之一第一儲液槽,係用以回收自該軸 心與該軸承之間溢出之潤滑液。證據3 僅揭露扣環62、含油 軸承30與軸心53間形成第一道簡易油封結構,證據3 並未揭 露及教示「第一儲液壁係自該油封延伸出來,該第一儲液壁 之內側面與該油封之間所形成之一第一儲液槽,係用以回收 自該軸心與該軸承之間溢出之潤滑液」之技術特徵,且系爭 專利之油封25之第一儲液壁251 及第一儲液槽252 具有導引 、阻擋、儲存及回收潤滑液之功效( 證據3 之說明書亦無隻 字提及該扣環60有導引潤滑液回流之功效) ,此非證據3 之 第一道簡易油封結構所能達成者。又系爭專利請求項4 所載 之發明與證據3 間存在前述重要技術特徵差異,且證據3 並 無任何教示或建議,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 ,無法參酌證據3 之內容及申請時的通常知識,而能輕易完 成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發明並達成前述之功效,因此,證據 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③又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3乃為請求項2 之直接附屬項,包含所 間接與直接依附之請求項1 及請求項2 之全部技術特徵,且 該馬達更包括一儲液底槽,係位於該軸心的一頂端處,用以 儲存潤滑液,其中該儲液底槽包括一斜面,該斜面環繞該軸 心設置。證據3 並未揭露及教示「儲液底槽包括一斜面,該 斜面環繞該軸心設置」之技術特徵及達到當軸心旋轉時可藉 由斜面使潤滑液由軸心與軸承間回收利用之功效。因此系爭 專利之請求項13具有進步性。
④此外,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5、請求項16乃為請求項13之直接 附屬項,包含所間接與直接依附之請求項1 、請求項2 及請 求項13之全部技術特徵,其中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5係界定該 斜面為徑向延伸斜面,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6則界定儲液底槽 可與基座一體成型的方式製成。證據3 並未揭露及教示「儲 液底槽包括一斜面,該斜面環繞該軸心設置」、「斜面為徑 向延伸斜面」、「儲液底槽可與基座一體成型的方式製成」 之技術特徵及達到當軸心旋轉時可藉由斜面使潤滑液由軸心 與軸承間回收利用之功效。明顯地,證據3 無法證明系爭專 利之請求項15、請求項16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可輕易完成者,因此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5、請求項16具有進 步性。
3.組合證據1 、3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其理由如下:
①依據前揭理由,證據1 僅揭露馬達包括扇葉、外框,以及驅 動部包括線圈與磁塊,並未揭露如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載之 油封結構,且證據3 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多項技術特



徵亦已如上開理由所述,因此即便組合證據1 、3 亦無法證 明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②被告之前揭審定書理由已錯誤解讀證據3 ,且未就系爭專利 請求項1 所載之技術特徵及構成要件與證據3 逐一對應比對 並論述是否被證據3 所揭露,並且如該技術特徵未為證據3 所揭露則所謂「兩者差別僅是油封固定位置之些微差異,且 皆用以避免潤滑液外流之功效相同」而率斷「其所屬技術領 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者」 ,究竟係依證據3 之何項技術特徵轉用、等效置換或依何項 技術特徵之教示、建議而能輕易完成亦無論述?換言之,被 告機關未依進步性之審查原則進行審查。被告機關未詳為調 查並於其審定書理由中論述而逕認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證 據1 係為系爭專利所載之先前技術與證據3 皆為馬達相同之 技術領域,組裝結構及所欲解決馬達潤滑之問題具有共通性 ,故兩者有組合動機,且由於證據3 已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 求項1 不具進步性,是以組合證據1 、3 自亦足以證明系爭 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其顯有理由不備及適法不當之 違誤。
4.組合證據1 、3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之請求項2 至4 、6 、 10至13、15至16不具進步性,其理由如下: ①系爭專利之請求項2 至4 、6 、10至13、15至16為獨立請求 項1 之直接或間接附屬項,包含所直接或間接依附之請求項 1 之全部技術特徵,基於上述理由已可證明系爭專利之請求 項1 具有進步性的基礎上,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 屬請求項2 至4 、6 、10至13、15至16相較於證據3 與證據 1 之組合自然具備進步性之要件無誤。
②再者,系爭專利之請求項4 乃為請求項2 之附屬項,包含所 間接與直接依附之請求項1 及請求項2 之全部技術特徵,且 其中第一儲液壁係自該油封延伸出來,該第一儲液壁之內側 面與該油封之間所形成之一第一儲液槽,係用以回收自該軸 心與該軸承之間溢出之潤滑液。證據3 僅揭露扣環62、含油 軸承30與軸心53間形成第一道簡易油封結構,證據3 並未揭 露及教示「第一儲液壁係自該油封延伸出來,該第一儲液壁 之內側面與該油封之間所形成之一第一儲液槽,係用以回收 自該軸心與該軸承之間溢出之潤滑液」之技術特徵,且系爭 專利之油封25之第一儲液壁251 及第一儲液槽252 具有導引 、阻擋、儲存及回收潤滑液之功效( 證據3 之說明書亦無隻 字提及該扣環60有導引潤滑液回流之功效) ,此非證據3 之 第一道簡易油封結構所能達成者。又系爭專利請求項4 所載 之發明與證據3 間存在前述重要技術特徵差異,且證據3 並



無任何教示或建議,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 ,無法參酌證據3 之內容及申請時的通常知識,與先前技術 組合而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發明並達成前述之功 效,因此,證據3 與先前技術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4不具進步性。
③又證據1 僅揭露馬達包括扇葉、外框,以及驅動部包括線圈 與磁塊,並未揭露如系爭專利之油封結構,且證據3 未揭露 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多項技術特徵亦已如上開理由所述,因 此即便組合證據1 、3 亦無法證明系爭專利之請求項2 至4 、6 不具進步性。此外,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3乃為請求項2 之直接附屬項,包含所間接與直接依附之請求項1 及請求項 2 之全部技術特徵,且該馬達更包括一儲液底槽,係位於該 軸心的一頂端處,用以儲存潤滑液,其中該儲液底槽包括一 斜面,該斜面環繞該軸心設置。證據3 並未揭露儲液底槽包 括斜面,且該斜面環繞該軸心設置。證據1(即系爭專利說明 書所載之先前技術) 雖揭露儲液底槽位於該軸心的一頂端處 以儲存潤滑液,但無揭露及教示「儲液底槽包括一斜面,該 斜面環繞該軸心設置」之技術特徵及達到當軸心旋轉時可藉 由斜面使潤滑液由軸心與軸承間回收利用之功效,因此組合 證據1 、3 亦無揭露及教示「儲液底槽包括一斜面,該斜面 環繞該軸心設置」之技術特徵及達到當軸心旋轉時可藉由斜 面使潤滑液由軸心與軸承間回收利用之功效。明顯地,組合 證據1 、3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3為所屬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可輕易完成者,因此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3具 有進步性。
④此外,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5、請求項16乃為請求項13之直接 附屬項,包含所間接與直接依附之請求項1 、請求項2 及請 求項13之全部技術特徵,其中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5係界定該 斜面為徑向延伸斜面,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6則界定儲液底槽 可與基座一體成型的方式製成。證據3 並未揭露儲液底槽包 括斜面,且該斜面為徑向延伸斜面、儲液底槽可與基座一體 成型的方式製成等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說明書中記載之先前 技術雖揭露儲液底槽位於該軸心的一頂端處以儲存潤滑液, 但無揭露及教示「儲液底槽包括一斜面,該斜面環繞該軸心 設置」、「斜面為徑向延伸斜面」、「儲液底槽可與基座一 體成型的方式製成」之技術特徵及達到當軸心旋轉時可藉由 斜面使潤滑液由軸心與軸承間回收利用之功效,因此證據3 與組合證據1 、3 亦無揭露及教示「儲液底槽包括一斜面, 該斜面環繞該軸心設置」、「斜面為徑向延伸斜面」、「儲 液底槽可與基座一體成型的方式製成」之技術特徵及達到當



軸心旋轉時可藉由斜面使潤滑液由軸心與軸承間回收利用之 功效。明顯地,組合證據1 、3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之請求項 15、請求項16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輕易完成 者,因此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5、請求項16具有進步性。 ㈡證據3 與先前技術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8、20 至21、23至25、27、29、31至33不具進步性: 1.證據3 與組合證據1 、3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之獨立請求項 18不具進步性,其理由如下:
依據審定理由,被告機關已審認證據3 並未揭示系爭專利請 求項18該儲液底槽包含一斜面,該斜面環繞該軸心設置等特 徵。再則,根據證據1 中的第一圖及第8 頁最後一段「習知 技藝之基座10上包含一儲液底槽100 ,位於軸心14的頂端處 ,通常為一封閉式之設計,可用以儲存自軸承13與軸心14之 間溢出之潤滑液。」可得知,儲液底槽100 並未揭露任何斜 面結構,且證據1 並無揭露及教示請求項18所載之「儲液底 槽包括一斜面,該斜面環繞該軸心設置」之技術特徵及達到 當軸心旋轉時可藉由斜面使潤滑液由軸心與軸承間回收利用 之功效。然被告機關卻僅依據圖示內容即率斷儲液底槽周緣 略呈傾斜面,且謂儲液底槽「包含一斜面,該斜面環繞該軸 心設置僅係儲液底槽形狀的簡單變更。」被告機關之前述審 定理由實有擴張解釋證據以及理由不備之違誤。綜上所述, 組合證據1 、3 亦未揭露及教示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8所載之 「儲液底槽包括一斜面,該斜面環繞該軸心設置」之技術特 徵及達到當軸心旋轉時可藉由斜面使潤滑液由軸心與軸承間 回收利用之功效,因此對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 法運用證據3 與組合證據1 、3 而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之請 求項18之結構並達成相同功效,因此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8相 較於證據3 與組合證據1 、3 具有進步性。
2.證據3 與組合證據1 、3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0至21 、23至25、27、31至33不具進步性,其理由如下: ①系爭專利之請求項20至21、23至25、27、31至33乃為請求項 18之直接或間接附屬項,包含所直接或間接依附獨立請求項 18之全部技術特徵,基於上述理由已可證明系爭專利之請求 項18相較於證據3 與組合證據1 、3 具有進步性的基礎上, 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18之附屬請求項20至21、23至25、 27、29、31至33自然具備進步性之要件無誤。 ②再者,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0所載該斜面為徑向延伸斜面; 系爭專利請求項21所載該儲液底槽與該基座係一體成型;系 爭專利請求項24所載該馬達更包含一油封,該油封係固定於 該基座上,且該軸心係依續穿過該油封與該軸承設置,其中



該油封包含一第一儲液壁,位於該軸心之一凹陷部之相對處 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25所載該第一儲液壁自該油封 延伸出來,該第一儲液壁之內側面與該油封之間形成一第一 儲液槽,係用以回收自該軸心與軸承之間溢出之潤滑液之技 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27所載該第一儲液壁之外側面位於 凹陷該軸心之表面處,該第一儲液壁之外側面與該軸心之該 凹陷部之間,具有一第一間隙之技術特徵,其皆未為證據3 與組合證據1 、3 所揭露,以及證據3 與組合證據1 、3 難 以證明系爭專利之上開技術特徵不具進步性之理由亦可參酌 上述理由之論述,於此不再贅述。
㈢證據3 與組合證據1 、3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4至37 、39、43至45、47至48不具進步性: 1.證據3 與組合證據1 、3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之請求項34不 具進步性,其理由如下:
①依據證據3 之第一圖、第三圖與其說明書第8 頁最後一段「 扣環60係扣接於該軸心53之溝槽54上,且該扣環60係位於該 含油軸承30上方,該扣環60可大致遮蔽該容置空間21上端, 俾藉該扣環60、含油軸承30與軸心53間形成第一道簡易油封 結構」所載,證據3 之C 型扣環60實質上呈扁平式的中空環 狀平面結構( 由其第一圖觀之,扣環60更有一缺口) 垂直於 該軸心53之溝槽54,於溝槽54之相對處並不具有延伸儲液壁 結構,且扣環60係位於含油軸承30及導磁蓋71之間而扣接於 軸心53之溝槽54上,並未固定於基座10上。因此,明顯地證 據3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4所載之「油封,固定於該基 座上」以及「其中該油封包含一第一儲液壁,位於該軸心之 一凹陷部之相對處」等技術特徵及連結關係。由於系爭專利 之油封的第一儲液壁251 位於軸心24之一凹陷部240 相對處 ,使得當潤滑液自軸心24與軸承23之間溢出時,大部分潤滑 液都會被第一儲液壁251 導引而流至第一儲液槽252 中,潤 滑液便可經由回流後再度回到軸心24與軸承23之間( 回流方 向如系爭專利之第四圖中之箭頭A 所示) 。明顯地,第一儲 液壁252 由於其位於馬達結構所在之位置及儲液壁面的設計 ,使其具有導引潤滑液回流,以供軸心及軸承潤滑之功效, 反觀證據3 之第一道簡易油封係由扁平C 型扣環設置,其並 未揭露系爭專利之第一儲液壁設計,且證據3 之說明書亦無 隻字提及該扣環60有如同系爭專利之第一儲液壁所具有之導 引潤滑液回流之功效,因此證據3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之油封 的第一儲液壁的技術特徵無異於其扣環之功效。此外,系爭 專利之油封25係固定於基座20上,此將使得油封25與軸承23 、轉子22及其軸心24之間存在穩定的相對組合結構,然證據



3 所揭露之C 型扣環60係位於含油軸承30及導磁蓋71之間而 扣接於軸心53之溝槽54,證據3 之C 型扣環60僅扣接於軸心 53之溝槽54並未固定於基座上,換言之,C 型扣環60仍可能 會移動,因此證據3 之扣環60並無法達到系爭專利之油封可 以穩固地固定於基座之功效。
②此外,被告機關已審認證據3 並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34該 儲液底槽包含一斜面,該斜面環繞該軸心設置等特徵,且根 據證據1 之第一圖及第8 頁最後一段「習知技藝之基座10上 包含一儲液底槽100 ,位於軸心14的頂端處,通常為一封閉 式之設計,可用以儲存自軸承13與軸心14之間溢出之潤滑液 。」可得知,儲液底槽100 並未揭露任何斜面結構,且系爭 專利先前技術並無揭露及教示請求項34所載之「油封,固定 於該基座上」、「其中該油封包含一第一儲液壁,位於該軸 心之一凹陷部之相對處」以及「儲液底槽包括一斜面,該斜 面環繞該軸心設置」之技術特徵及達到當軸心旋轉時可藉由 斜面使潤滑液由軸心與軸承間回收利用之功效。綜上所述, 證據3 與組合證據1 、3 亦未揭露及教示系爭專利之請求項 34所載之「油封,固定於該基座上」、「其中該油封包含一 第一儲液壁,位於該軸心之一凹陷部之相對處」,以及「儲 液底槽包括一斜面,該斜面環繞該軸心設置」之技術特徵及 達到當軸心24旋轉時可藉由斜面使潤滑液由軸心24與軸承23 間回收利用之功效,因此對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無法運用證據3 與組合證據1 、3 而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 求項34之結構並達成相同功效,因此證據3 與組合證據1 、 3 不足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4不具進步性,換言之系爭專利 請求項34具有進步性。
2.證據3 與組合證據1 、3 不足證明系爭專利之請求項35至37 、39、43至45、47至48不具進步性,其理由如下: ①系爭專利之系爭專利之請求項35至37、39、41、43至45、47 至48乃為獨立請求項34之直接或間接附屬項,包含所直接或 間接依附請求項34之全部技術特徵,基於上述理由已可證明 系爭專利之請求項34相較於證據3 與組合證據1 、3 具有進 步性的基礎上,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34之附屬請求項35 至37、39、43至45、47至48自然具備進步性之要件無誤。 ②再者,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37所載該第一儲液壁自該油封延 伸出來,該第一儲液壁之內側面與該油封之間形成一第一儲 液槽,係用以回收自該軸心與軸承之間溢出之潤滑液之技術 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39所載該第一儲液壁之外側面位於凹 陷該軸心之表面處,該第一儲液壁之外側面與該軸心之該凹 陷部之間,具有一第一間隙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47



所載該斜面為徑向延伸斜面;系爭專利請求項48所載該儲液 底槽與該基座係一體成型之技術特徵等,其皆未為證據3 與 組合證據1 、3 所揭露,以及證據3 與組合證據1 、3 難以 證明系爭專利之上開技術特徵不具進步性之理由亦可參酌上 述理由之論述,於此不再贅述。
㈣組合證據3 、4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30、42不具 進步性:
1.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第9 、30、42乃分別為請求 項2 、24、35之附屬項,包含所直接依附之請求項2 、24、 35之全部技術特徵,且其中該油封更包含一延伸部,該延伸 部與該轉子間形成一第二間隙,用以阻礙多餘之潤滑液散逸 。透過該項技術特徵更進一步述明系爭專利油封以多重曲折 環狀體之設計,保留間隙以利潤滑液回流,俾提升自我潤滑 之功效,然該項技術特徵完全未為證據3 所揭露;而被告機 關於其審定理由中略謂證據3 已揭示第二道油封回路,以留 置由扣環60與溝槽54間滲流出之潤滑液者,將證據4 圖1 中 之蓋體46之彎折柱牆46d 與中心突起58之間形成之對應組裝 關係誤認為系爭專利之延伸部與轉子間形成之第二間隙,並 率斷證據4 已揭示曲折環狀體之蓋體( 相當第二油封) ,完 全未論述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於面臨相似 之技術問題時是否可依據組合證據3 、4 之教示而輕易地完 成系爭專利,並可達到相同之功效而使系爭專利顯而易知。 2.再者,參酌證據4 之圖4 至圖7 可知,證據4 之蓋體46實質 上具有一切除部分46d1,並非如被告機關指稱為一曲折環狀 體,被告機關實有錯誤解讀證據及理由不備之違誤。且證據 4 中蓋體46之切除部分46d1係對應凸台58的下部形成的向外 突出部58a ,藉由蓋體46與凸台58之對應組裝,可防止旋轉 軸56從浸油套筒軸承34脫落。換言之,證據4 之蓋體46並無 法提供油封之功能,更無動機組合證據3 、4 ,被告機關實 有擴充解釋證據之違誤。況且系爭專利係以單一油封組件架 構第一及第二道油封,形成多重曲折環狀體之油封,保留間 隙以利潤滑液回流之設計。依據被告機關之違誤擴充解釋證 據,實難謂「證據3 與證據4 皆為馬達相同之技術領域,組 裝結構及所欲解決馬達潤滑之問題具有共通性,故兩者有組 合動機」,被告機關判斷事實之真偽有違反邏輯上推論或推 理之論理法則,與事實不符。綜上所述,組合證據3 、4 未 能揭露及教示系爭專利之請求項9 、30、42所載之「該油封 更包含一延伸部,該延伸部與該轉子間形成一第二間隙,用 以阻礙多餘之潤滑液散逸」之技術特徵及以多重曲折環狀體 之設計達到保留間隙以利潤滑液回流俾提升自我潤滑之功效



,因此對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運用組合證據 3 、4 而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9 、30、42之結構並達 成相同功效,因此系爭專利之請求項9 、30、42具有進步性 。
㈤證據3 或組合證據1 、3 或組合證據3 、4 不足以證明系爭 專利請求項8、29、41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之請求項8 、29、41乃為請求項1 、24、34之附屬 項,包含所直接依附之請求項1 、24、34之全部技術特徵, 且其中該油封更包含一固定部,係用以使該油封套合於該基 座上。系爭專利之固定部250 係用以將油封25固定於基座20 上,其油封25固定於基座20上將使得油封25與軸承23、轉子 22及其軸心24之間存在穩定的相對組合結構,系爭專利之馬 達運轉的時候,其油封25因具有相對穩定的連結結構,因此 其所能達成阻止潤滑液外流的效果更佳。然而,證據3 所揭 露之扣環60係位於含油軸承30及導磁蓋71之間而使其扣接於 軸心53之溝槽54上,扣環60並未固定而可能會移動,因此證 據3 並未揭露及教示「該油封更包含一固定部,係用以使該 油封套合於該基座上」之技術特徵,且證據3 亦無法達到系 爭專利之功效。另證據1 並未揭露或教示任何油封結構,證 據4 圖式第一圖蓋體46則具有切除部分46d1係對應凸台58的 突出部58a ,藉由蓋體46與凸台58之對應組裝來防止旋轉軸 56從浸油套筒軸承34脫落,並無法提供油封功能,亦無法對 比為系爭專利之油封結構。又系爭專利請求項8 、29、41所 載之發明與證據3 間存在前述重要技術特徵差異,且證據3 並無任何教示或建議,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 者,無法參酌證據3 之內容及申請時的通常知識,組合證據 1 、3 或組合證據3 、4 而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8 、 29、41之發明並達成前述之功效,因此,證據3 或組合證據 1 、3 或組合證據3 、4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 、29 、41不具進步性。
三、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抗辯: ㈠證據3,或組合證據1、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4、6、 10至13、15至16不具進步性:
1.證據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之獨立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之油封主要功能係防止潤滑油揮發或溢出,而證據 3 之油封設置於軸心、含油軸承及軸承套間,油封係防止潤 滑油流失,須固定於轉軸結構適當位置,由證據3 可知其馬 達基座結合一軸承套,並可由軸承套與軸承、軸心相互配合 來固定扣環,使扣環形成一油封結構,而系爭專利僅界定以 油封固定於基座之技術,並未進一步界定細部結構,由其所



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3 基座結合軸承套之 結構設計,可經簡易改變而輕易完成油封固定於基座之技術 ,故證據3 基座結合軸承套之一體結構,相當系爭專利油封 固定於基座之結構,同時達到系爭專利固定油封之相同功效 ,故系爭專利之油封固定於基座已為證據3 所揭露。再者, 由證據3 第三圖揭示扣環60之內徑端壁位處於軸心53之溝槽 54具有一凹陷空間,可知證據3 之扣環60既為具厚度之內徑 端面,且受軸心53之溝槽54、含油軸承30及軸承套20所拘限 ,且證據3 之扣環60底面與含油軸承30、軸心53溝槽54間形 成一儲油空間,扣環60底面相對於軸心53之溝槽54徑向面, 故證據3 之扣環60底面及軸心53溝槽54,即相當於系爭專利 之第一儲液壁及凹陷部,並達到儲存潤滑液之功效,有關證 據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詳參被告專利 舉發審定書。
2.證據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之請求項2 至4 、6 、10至13、15 ~16 不具進步性:
①證據3 已揭示一減少含油軸承30之浸油散失的馬達結構,含 油軸承30固定於基座10之容置空間21中,該含油軸承30與扣 環60之接面處到軸孔31之間,具有階差設計,可作為軸心53 與該含油軸承30之間溢出之潤滑液的儲存及回收空間,又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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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