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50號
原 告 黃世昌
訴訟代理人 黃耀霆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訴訟代理人 黃濟陽
參 加 人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海英俊(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薛郁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7 年5 月4 日經訴字第1070630440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參加人前於民國93年11月26日以「馬達」向被告申請發明專 利,經被告編為第93136448號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 第I247086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參加人復於95年 12月22日於另案舉發案(N01 )中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更正本。嗣原告於99年7 月29日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 法第22條第4 項、第26條第2 項、第3 項及第64條第2 項之 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本件舉發案(N02 ), 而系爭專利95年12月22日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並經另案舉發 案(N01 )爭訟審理之本院99年11月18日99年度行專訴字第 68號行政判決認已實質變更申請專利範圍,不應准予更正, 發回被告機關另為處分,被告即依該判決意旨函請參加人更 正,參加人於100 年11月11日於另案舉發案(N01 )中再提 出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經被告審查准予更正,惟經本院 105 年2 月26日104 年度行專更(一)字第6 號行政判決認
已實質變更申請專利範圍,不應准予更正,被告續依該判決 意旨將前揭100 年11月11日更正本不准更正之事由通知參加 人,參加人則於105 年6 月27日於該案舉發案(N01 )中表 示將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回復至核准時之原公告本,被 告乃公告撤銷前揭95年12月22日及100 年11月11日申請發明 專利範圍更正公告本,而依系爭專利核准時原公告本審查, 以106 年12月12日(106 )智專三(三)04076 字第106212 6114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4 、6 、8 至13、 15至16、18、20至21、23至25、27、29至37、39、41至45、 47至48舉發成立,應予撤銷」及「請求項5 、7 、14、17、 19、22、26、28、38、40、46、49舉發不成立」之處分(下 稱原處分)。原告就舉發不成立部分不服,提起訴願,經經 濟部以107 年5 月4 日經訴字第10706304400 號決定駁回, 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訴訟 之結果,如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 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 訴訟。
二、原告聲明請求判決撤銷原處分主文第二項之「請求項5 、7 、14、17、19、22、26、28、38、40、46、49舉發不成立」 部分及訴願決定,並請求判決命被告就93年11月26日申請對 第093136448 號「馬達」發明專利權請求項第5 、7 、14、 17、19、22、26、28、38、40、46、49項應作成舉發成立撤 銷專利權之處分,且主張:
㈠系爭專利說明書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6條第2 項規定: 1.系爭專利之軸心 24 旋轉時,無法使潤滑液上升進入軸心24 與軸承23之間,達成潤滑之效果:
①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可以區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為: 「軸心旋轉是否會帶動潤滑液流動?」,第二階段為:「如 認第一階段為真,則該軸心旋動帶動潤滑液流動之能量,是 否可使該潤滑液上升進入軸心與軸承之間?」。 ②系爭專利之軸心24僅為習知之圓形軸桿,該軸心24外表僅形 成光滑表面,潤滑液的黏滯性固可使潤滑油吸附在心軸41上 ,但充其量僅能被向上拉引一小段距離,該軸心24並無其他 足以驅動潤滑液流動之構件。因此系爭專利之軸心24原地旋 轉時,並無法達成攪拌或潑灑作用,該軸心原地旋轉時,充 其量僅能使潤滑液形成小漣漪,該軸心24之旋轉尚無法達到 潑灑潤滑液作用,亦即,該軸心24之旋轉無法使潤滑液產生 離心力,並使潤滑油藉由徑向延伸斜面206 或圓弧延伸斜面 205 使潤滑液上升,進入軸心24與軸承23之間。而另一實施 態樣( 軸心與斜面同步旋轉) 則如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0頁最
末行以下記載:「…;另一種方式可以設計將斜面( 可以是 圓弧延伸斜面205 或是徑向延伸斜面206)與軸心24結合,當 軸心24旋轉時可以帶動斜面旋轉,也就是說,軸心24與斜面 ( 可以是圓弧延伸斜面205 或是徑向延伸斜面206)係同步旋 轉,亦可帶動潤滑液上升,進入軸心24與軸承23之間,達到 同樣的功效。」。
③請參閱本院卷第283 頁附圖一,其係系爭專利第五圖之儲液 底槽200 及圓弧延伸斜面205 之展開平面圖:當該儲液底槽 200 展開為一平面時,其包括一第一榫塊、一第二榫塊,該 第一榫塊及該第二榫塊各具有一垂直壁及一圓弧延伸斜面, 該第一榫塊及該第二榫塊之間係具有潤滑液。
④請參閱本院卷第284 頁附圖二,其係如上述附圖一所示之儲 液底槽200 ,及依上述說明書所記載:「將斜面( 可以是圓 弧延伸斜面205 或是徑向延伸斜面206)與軸心24結合」,並 依照第五圖箭頭所示方向( 逆時針方向) 成旋轉之情形圖: 如上述附圖二所示,當儲液底槽200 如第五圖所示之成逆時 針方向旋轉時,該第一榫塊及該第二榫塊同成如空心箭頭所 示之方向旋轉移動,原先成靜止儲存在該第一榫塊及該第二 榫塊之間的該潤滑液將受到該第二榫塊之該垂直壁驅動( 第 一榫塊具相同作用) ,使該潤滑液於近垂直壁端成微向上湧 起及向二橫向側流動( 下列附圖三所示的二粗實線箭頭所示 方向) ,其道理有如船隻行駛於大海中,海水僅能成微向上 湧起及向二橫向側流動,海水並不會被向前推移;又,該第 一榫塊之該圓弧延伸斜面205 因背對該潤滑液前進方向,且 該圓弧延伸斜面205 成朝向該第二榫塊及向下傾斜,使原先 停留在該圓弧延伸斜面205 之該潤滑液,在慣性作用下反而 會形成下降,且在該軸心24成持續高速旋轉情形下,該潤滑 液與該軸心24及該圓弧延伸斜面205 會形成無速差之等速旋 轉,該潤滑液會回復及恆僅能維持在原先成水平之一較低部 位,該潤滑液無法且不會因離心力而沿該圓弧延伸斜面205 上升,此乃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以理 解,系爭專利說明書記載確實不明確且未充分揭露,且無法 據以實施。
⑤請再參閱本院卷第285 頁附圖三,其係系爭專利第五圖之上 視圖:由於該儲液底槽200 係形成於該軸心24與該圓弧延伸 斜面205 之間,且該數個圓弧延伸斜面205 之間具有一間距 ,因此,遭該垂直壁驅動向二橫向側流動的潤滑液將循二粗 實線箭頭所示方向排開,該潤滑液無法且不會藉由該圓弧延 伸斜面205 上升,及進入至軸心24與軸承23之間。其乃為系 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以理解,系爭專利
說明書記載不僅不明確且未充分揭露外,系爭專利說明書所 記載技術內容亦無法達其發明目的之可增加潤滑液的使用效 率,系爭專利亦有無法據以實施情事。
⑥因此,系爭專利之軸心 24 原地旋轉時,充其量僅能使潤滑 液形成小漣漪旋轉,尚無法達到潑灑潤滑液作用,以及,該 軸心 24 之旋轉無法使潤滑液藉由徑向延伸斜面 206 或圓 弧延伸斜面 205 上升,進入軸心 24 與軸承 23 之間。亦 即,系爭專利之「儲液底槽」亦僅具有儲存潤滑液的作用, 系爭專利「儲液底槽」中大部分的潤滑液,仍無法被回收使 用,進而達到增加了潤滑液的使用效率的效果。故系爭專利 之「儲液底槽」並無法達其發明目的及用以解決問題,並且 產生預期的功效。是以,系爭專利上述說明書記載無法使系 爭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發明說明、申請專利範 圍及圖式三者整體之基礎上,參酌申請時的通常知識,無須 過度實驗,即能瞭解內容,據以製造或使用申請專利之發明 ,解決問題,並且產生預期的功效。
2.系爭專利未明確且充分揭露「儲液底槽與軸心的頂端相互連 接,使儲液底槽可以與軸心同步旋轉」:
①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 頁倒數第6 行以下記載:「根據上述構 想,儲液底槽與軸心的頂端相互連接,使儲液底槽可以與軸 心同步旋轉。」,因此,被告認定圓弧延伸斜面205 或是徑 向延伸斜面206 與軸心結合,係與系爭專利說明書上述記載 不符,該認定與事實不符且有違誤。
②縱如被告認定如第5 圖所揭示之實施例,該儲液底槽與軸心 結合之情形,即( 軸心+ 儲液底槽) 旋轉,與固定基座分離 之情形( 原告仍否認之) 。惟查,圓弧延伸斜面205 或是徑 向延伸斜面206 之外徑大於該油封25與該軸承23之孔徑,因 此,於組裝時如何使該圓弧延伸斜面205 或是徑向延伸斜面 206 穿過該油封25與該軸承23之孔徑?於系爭專利說明書中 均未予以說明記載,系爭專利仍然未明確且充分揭露,無法 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瞭解其內容並據以 實施。
③此外,系爭專利為支持該軸心24高速旋轉,如其第二圖所揭 示,該軸心24除需容置於一軸承( 對應第一圖之軸承13構件 ) ,以降低該軸心24與軸孔201 間之摩擦,以及該軸心24底 端與該基座20之間需置入一耐磨墊片( 未標號) ,以使該軸 心24底端可以成點接觸的頂接於該耐磨墊片,使該軸心24可 以受該基座20及軸承構件成穩定支撐及成高速旋轉。系爭專 利之該儲液底槽200 縱如被告認定與軸心24成如第5 圖所揭 示實施例之結合,則結合後之該儲液底槽200 亦將與軸心24
同成高速旋轉,如此,該儲液底槽200 與基座20之間的結合 關係為何?以及,由於該儲液底槽200 與該基座20之間是否 形成懸空?或者,該二者之間已改變為大面積接觸?系爭專 利要如何克服該大面積接觸問題?系爭專利亦有說明之必要 ,惟,系爭專利說明書及圖式均未揭示,系爭專利仍有未明 確且充分揭露,無法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瞭解其內容並據以實施之情事。
④因此,由系爭專利之儲液底槽 200 與基座 24 無論是否為 一體成型,且系爭專利說明書雖已記載「儲液底槽之斜面與 軸心結合,當軸心旋轉時可以帶動斜面旋轉,即軸心與斜面 係同部旋轉」之技術內容,惟,其說明書中未見有明確說明 如何將該軸心與儲液底槽相互結合 (非被告認定圓弧延伸斜 面 205 或是徑向延伸斜面 206 與軸心結合),以便軸心 24 旋轉時,可帶動斜面相對於基座同步旋轉,系爭專利顯然有 無法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 並可據以實現之情事,是以,系爭專利之發明說明應已違反 核准時專利法第 26 條第 2 項之規定。
㈡系爭專利請求項 14、17、19、22、26、28、38、40、46、 49 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6條第3項之規定: 1.系爭專利請求項 17、22 及 49 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 26 條 第 3 項之規定:
①系爭專利之軸心 24 旋轉時,無法使潤滑液上升進入軸心24 與軸承 23 之間,達成潤滑之效果;以及,系爭專利未明確 且充分揭露「儲液底槽與軸心的頂端相互連接,使儲液底槽 可以與軸心同步旋轉」。於系爭專利說明書中均未明確且充 分揭露,該部分確實有無法使系爭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知識 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系爭專利已違反核准時專 利法第 26 條第 2 項之規定,其理由已詳述如上。 ②此外,被告上述認定縱可實施,系爭專利請求項 17、22 及 49 係進一步限縮「其中該儲液底槽與該軸心的該頂端相互 連接,使該儲液底槽可以與該軸心同步旋轉。」技術特徵, 各該請求項所界定之「儲液底槽」僅為一空間,軸心與空間 之儲液底槽無法結合,其與被告所認定之「只要得以使斜面 與軸心兩個構件間接能結合之習用結合方式 (如機械加工或 組裝配合等)皆可屬據以實施」構造並不相同,因此,系爭 專利請求項17、22 及 49 仍未為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 ③又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0頁第10至11行記載:「此外,請再參 照第二圖,本發明之風扇馬達2 之基座20上亦包含一儲液底 槽200 ,位於軸心24的頂端處,可用以儲存潤滑液」。同頁 說明書倒數第6 行以下記載:「…;其中,圓弧延伸斜面20
5 與徑向延伸斜面206 在製作上,可以與基座20以一體成型 的方式製得,這樣不會增加任何的製作成本。」。同頁說明 書最末行以下記載:「…;另一種方式可以設計將斜面( 可 以是圓弧延伸斜面205 或是徑向延伸斜面206)與軸心24結合 ,當軸心24旋轉時可以帶動斜面旋轉,也就是說,軸心24與 斜面( 可以是圓弧延伸斜面205 或是徑向延伸斜面206)係同 步旋轉,亦可帶動潤滑液上升,進入軸心24與軸承23之間, 達到同樣的功效。」。
④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 17、22 及 49 所進一步限縮之:「 該儲液底槽與該軸心的該頂端相互連接,使該儲液底槽可以 與該軸心同步旋轉。」技術特徵,與系爭專利上述說明書實 施例之「軸心 24 與斜面 (可以是圓弧延伸斜面 205 或是 徑向延伸斜面 206)係同步旋轉」記載不符,該「儲液底槽 」並不等同於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記載之該「斜面 (圓弧延伸 斜面 205 或是徑向延伸斜面 206)」構造,故系爭專利請求 項 17、22 及 49 未為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 ⑤是系爭專利請求項 17、22 及 49 所進一步限縮之:「其中 該儲液底槽與該軸心的該頂端相互連接,使該儲液底槽可以 與該軸心同步旋轉。」技術特徵不明確且未為發明說明及圖 式所支持,系爭專利請求項 17、22 及 49 亦已違反核准時 專利法第 26 條第 3 項之規定。
2.又系爭專利說明書軸心24之旋轉無法帶動潤滑液流動,無法 使潤滑液流動方向可以圍繞著軸心24旋轉及產生離心力,並 使潤滑油藉由徑向延伸斜面206 或圓弧延伸斜面205 使潤滑 液上升,進入軸心24與軸承23之間。系爭專利之發明說明不 明確,已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6條第2 項規定,其理由已詳 述如上,系爭專利之請求項請求項14、17、19、22、26、28 、38、40、46、49同具有該「儲液底槽」技術特徵,因此, 系爭專利之請求項請求項14、17、19、22、26、28、38、40 、46、49亦不明確,已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6條第3 項之規 定。
㈢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項規定: 1.證據 3 或組合證據 1、3 或組合證據 3、4 或組合證據 3 、5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26、38不具進步性: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5 、26、38對油封構件雖作成「朝軸心方向 延伸彎曲及末端朝向基座處」之形狀變化,惟該請求項技術 特徵僅係對其第一儲液壁之進一步描述,且該技術特徵與證 據3 相較,亦僅係證據3 具有磁性油封結構之馬達於結構設 計上或構件連結關係上的簡易變化,使扣環60增加延伸之第 一儲液壁之技術特徵,亦係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欲
增進儲液空間之效果時,所能輕易思及之技術。 ②證據3 說明書第8 頁倒數第4 行以下記載:「該扣環60係扣 接於該軸心53之溝槽54上,且該扣環60係位於該含油軸承30 上方,該扣環60可大致遮蔽該容置空間21上端,俾藉該扣環 60、含油軸承30與軸心53間形成第一道簡易油封結構;再配 合參照證據3 第三圖可知,該扣環60與該軸心53之溝槽54之 間具有間隙,故證據3 該油封結構呈未封閉狀,使該油封結 構可作為溢出之〝潤滑液的儲存及回收空間〞。 ③系爭專利之油封構件的〝第一儲液壁251 〞係對應於證據3 油封結構之〝扣環60〞,證據3 之扣環60僅未揭示系爭專利 請求項5 、26、38之「該第一儲液壁係自該油封向該軸心方 向延伸後彎曲,其末端朝向該基座處」技術特徵。然而,本 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以理解,由於該扣環60遮蔽該容置 空間21上端,故該扣環60朝向容置空間21之一側面可用以擋 止潤滑油,再基於利用萬有引力作用,該潤滑液可順勢回流 至該容置空間21供軸心53及含油軸承30潤滑。故,證據3 油 封結構之〝扣環60〞同具有「導引潤滑油回流」之功能,證 據3 油封結構同可作為〝潤滑液的儲存及回收空間〞。 ④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5 、26、38之第一儲液 壁在導引潤滑液回流至第一儲液槽後時,該第一儲液槽252 即作為〝潤滑液的儲存及回收空間〞。而上述證據3 該含油 軸承30與扣環60間的油封結構亦係作為軸心53與該含油軸承 30之間溢出之〝潤滑液的儲存及回收空間〞,因此系爭專利 該「第一儲液槽252 」與證據3 「由含油軸承30之軸孔與扣 環60之間形成儲液槽」作用及功效相同。
⑤退步言,證據3 縱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5 、26、38之「該 第一儲液壁係自該油封向該軸心方向延伸後彎曲,其末端朝 向該基座處」技術特徵。惟查,證據3 之〝具有磁性油封結 構之馬達〞與證據4 之〝無刷馬達〞技術領域相同,且二者 同用以解決潤滑油流失問題,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 識者自有〝組合動機〞組合證據3 、4 ,且證據4 已教示: 「該蓋體46另具有一〝彎折柱牆46d 〞,該〝彎折柱牆46d 〞係自該中環牆46c 上端部之內側延伸,且向下彎折於該中 環牆46c 之內」,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系爭 專利所欲達成之「用以回收自軸心24與軸承23之間溢出之潤 滑液」目的而言,自可經由證據4 所教示,將證據3 位於該 溝槽54內之扣環60末端,形成如證據4 所教示之〝彎折柱牆 46d 〞,且向下彎曲使該延伸的扣環60末端朝向該基座10處 ,又,當證據3 之扣環60經由轉用或修飾之具有該〝扣環60 末端向下彎曲朝向該基座10處〞時,該〝具有磁性油封結構
之馬達〞當然具有回收自軸心與含油軸承之間溢出之潤滑液 之功效,系爭專利請求項5 、26、38亦未能達成無法預期功 效。
⑥另查,證據 3 縱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 5、26、38 之「該 第一儲液壁係自該油封向該軸心方向延伸後彎曲,其末端朝 向該基座處」技術特徵。惟查,證據 3 之〝具有磁性油封 結構之馬達〞與證據 5 之〝馬達心軸防漏儲油裝置〞技術 領域相同,且二者同用以解決潤滑油流失問題,故所屬技術 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組合動機〞組合證據 3、5 , 且證據5 已教示:「該軸套13前端之端板14具有一內彎鉤部 15,該內彎鉤部15末端朝向定位座12」,故所屬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在系爭專利所欲達成之「用以回收自軸心24 與軸承23之間溢出之潤滑液」目的而言,自可經由證據5 所 教示,將證據3 位於該溝槽54內之扣環60末端,形成如證據 5 所教示之〝內彎鉤部15〞,且向下彎曲使該延伸的扣環60 末端朝向該基座10處,其僅為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能輕易完成。
⑦被告雖一再辯稱證據5 對應系爭專利之油封構件應為保油環 18,證據3 、5 均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5 、26、38之結構 特徵,亦無對應該技術特徵之轉用、置換或改變,進而認定 組合證據3 、5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等云云。惟 查,證據5 說明書第7 頁第15至19行已揭示:「自潤軸承31 在馬達10啟動之心軸30旋轉下所釋放出來的潤滑油,即不會 再由軸套13後端向外洩漏,而軸套13前端之端板14及內彎鉤 部15,以及自潤軸承31之間則形成一近似於封閉之貯油槽16 型態」。因此,當證據3 之扣環60經由轉用或修飾為〝扣環 60末端向下彎曲朝向該基座10處〞時,該〝具有磁性油封結 構之馬達〞當然具有回收自軸心與含油軸承之間溢出之潤滑 液之功效,系爭專利請求項5 、26、38亦未能達成無法預期 之功效。
⑧從而,足見被告顯未考量系爭專利回收潤滑液,避免大量潤 滑液外流,並改善自我潤滑之功效已被組合證據 3、5 所揭 示,且系爭專利請求項 5、26、38 之油封朝軸心方向延伸 彎曲及末端朝向基座處之技術特徵亦僅為所屬技術領域之通 常知識者藉由證據3 、5 之組合所得輕易完成,故被告原處 分顯有認事用法之不備,甚為灼然。
2.組合證據 1、3 或組合證據 3、4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7、28、40不具進步性:
①證據3 說明書第9 頁第8 行載明「該磁流體80係以具有導磁 性之材質製成,其係呈半固體狀,該磁流體80係呈圓環狀,
並設置於該磁鐵70與轉子50之軸心53間,該磁流體80係鄰接 於該磁鐵70,故磁流體80與磁鐵70間可產生磁場,磁流體80 與磁鐵70交互作用所產生的磁力,可使該磁流體80緊密的吸 附於軸心53與導磁蓋71及磁鐵70的間隙,藉以形成磁性(第 二道)油封的回路」,由上得知,證據3 之磁流體80緊密的 吸附於軸心53與導磁蓋71及磁鐵70的間隙,並形成第二道油 封的回路,即已說明證據3 具有第二儲液空間,以留置由扣 環60與溝槽54間滲流出之潤滑液,故證據3 已揭露系爭專利 請求項7 、28、40之第二儲液空間之技術特徵。 ②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7 、28、40並無異於證據3 之功效, 且證據3 與系爭專利均具有回收第一間隙31溢出之潤滑液並 可回流補充之功效,又系爭專利該請求項之技術特徵與證據 3 相較,亦僅為證據3 具有磁性油封結構之馬達於結構設計 上或構件連結關係上的簡易變化,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顯能輕易完成。
③退步言,證據3 縱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7 、28、40之「該 轉子更包含一第二儲液壁,位於該轉子與該軸心的連接處, 該第二儲液壁與該軸心之間形成一第二儲液槽,用以回收自 該第一間隙溢出之潤滑液」技術特徵。惟證據1 即系爭專利 先前技術及第1 圖已揭示轉子12包含一第二儲液壁,位於該 轉子12與該軸心14的連接處,該第二儲液壁與該軸心14之間 形成一第二儲液槽,用以回收自該第一間隙溢出之潤滑液。 故證據1 已教示該第二儲液壁及第二儲液槽之構造,從而, 經由證據1 所教示,將證據3 之殼體51形成如證據1 之一第 二儲液壁,且位於該轉子50與該軸心54的連接處,該第二儲 液壁與該軸心54之間形成一第二儲液槽,亦僅為系爭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易完成,且該第二儲液槽當然 同具有用以回收自該第一間隙溢出之潤滑液的作用與功效, 系爭專利請求項7 、28、40未能達成無法預期功效,系爭專 利請求項7 、28、40相較於證據1 、3 之組合確實不具進步 性。
④另查,證據3 縱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7 、28、40之「該轉 子更包含一第二儲液壁,位於該轉子與該軸心的連接處,該 第二儲液壁與該軸心之間形成一第二儲液槽,用以回收自該 第一間隙溢出之潤滑液」技術特徵,惟查,證據4 之該中心 突起58係位於該轉子50與該軸心56的連接處,且由於該中心 突起58的下部沿該徑向方向突出向外以形成一〝向外凸部 58a 〞,請參閱證據4 之第1 圖可知,該〝向外凸部58a 〞 係形成向外突出的斜面,因此,該〝向外凸部58a 〞即形成 一第二儲液壁,且該〝向外凸部58a 〞與該軸心56之間即形
成一第二儲液槽,可用以回收自該第一間隙溢出之潤滑液, 從而,經由證據4 所教示,將證據3 之轉子50形成如證據4 所教示之〝向外凸部〞,及使該〝向外凸部〞與該軸心53之 間形成一第二儲液槽,用以回收自該扣環60與溝槽54之間隙 漏出之潤滑油,亦僅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 易完成,又,當證據3 之轉子50經由轉用或修飾之具有該〝 向外凸部〞時,該〝具有磁性油封結構之馬達〞當然形成有 一〝第二儲液槽〞,用以回收自該扣環60與溝槽54之間隙漏 出之潤滑油,以加強防止漏油之功效,系爭專利請求項7 、 28、40未能達成無法預期功效,系爭專利請求項7 、28、40 相較於證據 3、4 之組合確實不具進步性。
⑤被告原處分已認定證據3 足以認定系爭專利請求項6 、27、 39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7 、28、40係分別附屬請求 項6 、27、39,系爭專利請求項7 、28、40進一步限縮之技 術特徵在於:「其中該轉子更包含一第二儲液壁,位於該轉 子與該軸心的連接處,該第二儲液壁與該軸心之間形成一第 二儲液槽,用以回收自該第一間隙溢出之潤滑液。」。 ⑥請參閱證據4 第1 圖所示:
證據4 說明書揭示「該旋轉軸56的基部係由該轉子框52之中 心突起58所支撐」。證據4 之〝中心突起58〞係對等於系爭 專利之〝第二儲液壁〞,該中心突起58與該油封45之間即形 成系爭專利所述之〝第二儲液槽〞作用及功效,因此,證據 4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7 、28、40進一步限縮之「其中該 轉子更包含一第二儲液壁,位於該轉子與該軸心的連接處, 該第二儲液壁與該軸心之間形成一第二儲液槽,用以回收自 該第一間隙溢出之潤滑液。」技術特徵。
⑦從而,系爭專利請求項7 、28、40之轉子第二儲液壁所形成 之二儲液槽回收第一間係液出潤滑油之技術特徵,亦僅為所 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者組合證據3 、4 可輕易完成,被告 所為之原處分認事用法顯有不當,委非可採。
3.證據 3 或證據 1、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4、19、46 及 17、22、49不具進步性:
①系爭專利之軸心24旋轉時,無法使潤滑油藉由圓弧延伸斜面 205 上升,進入軸心24與軸承23之間;以及,系爭專利未明 確且充分揭露「儲液底槽與軸心的頂端相互連接,使儲液底 槽可以與軸心同步旋轉」,使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系爭專利已違反核 准時專利法第26條第2 項之規定;以及,系爭專利請求項14 、17、19、22、46、49已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6條第3 項之 規定,其理由已詳述如上。
②況且,如系爭專利請求項17、22、49所述之「儲液底槽與軸 心同步旋轉」時,如其附圖一至三所示,潤滑液亦無法沿該 斜面上升進入至軸心24與軸承23之間,系爭專利請求項17、 22、49亦未能達成無法預期功效。
③又根據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 頁第21~22 行及第10頁第12 ~24 行記載可知,該〝斜面〞可以為圓弧延伸斜面205 與徑向延 伸斜面206 ,且該二不同斜面同樣可以達到潤滑的功效。 ④被告既已認定證據1 已揭示基座10具有儲液底槽100 ,儲液 底槽與該基座係一體成型者,且儲液底槽周緣略呈傾斜面, 組合證據1 、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故 系爭專利請求項14、19、46亦僅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 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組合證據1 、3 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19、46不具進步性,被告上 述認定應有違誤。
⑤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17、22、49亦無法達成其說明書所記 載之「當軸心24旋轉時,可以帶動潤滑液流動,潤滑液流動 方向圍繞著軸心24旋轉時會產生離心力,藉由徑向延伸斜面 206 便可以使潤滑液上升,進入軸心24與軸承23之間,同樣 可以達到潤滑的功效」,系爭專利請求項17、22、49亦未產 生無法預期之功效。因此,證據3 或組合證據1 、3 可以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7、22、49不具進步性。三、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抗辯: ㈠系爭專利不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6條第2 項規定: 1.馬達之軸心旋轉時由於離心力及潤滑液的黏滯性顯可帶動潤 滑液流動,另證據6 並無系爭專利之斜面係位於基座且亦無 圓弧延伸斜面或是徑向延伸斜面之結構,證據6 與系爭專利 兩者技術特徵已然不同,自難援引比附;另系爭專利說明書 第10頁最後1 段起至第11頁第1 段說明「上述之斜面係位於 基座20上,當軸心24旋轉時,係利用潤滑液的黏滯性,而帶 動潤滑液流動,進而藉由斜面而使潤滑液上升,進入軸心24 與軸承23之間;另一種方式可以設計將斜面( 可以是圓弧延 伸斜面205 或是徑向延伸斜面206)與軸心24結合,當軸心24 旋轉時可以帶動斜面旋轉」,難謂系爭專利無法達成其潤滑 之效果。
2.系爭專利第五、六圖已揭露儲液底槽斜面之具體形態及功能 ,參酌發明說明「斜面與軸心結合,使二者可同步旋轉」之 記載內容,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應當知悉當儲液 底槽之斜面與軸心結合時之具體態樣(即軸心端點結合於儲 液底槽之底面),且該結構能夠達到斜面與基座一體成型時 之相同功效,故發明說明已明確且充分揭露。
3.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0頁第4 至6 行記載「油封25更包含一延 伸部254 ,延伸部254 與轉子22間形成一第二間隙32,由於 該第二間隙32的多重曲折之設計,可用以阻礙多餘潤滑液之 散逸,散逸的路徑方向如第四圖中之箭頭B 所示」,系爭專 利已明確且充分揭露。
㈡系爭專利不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6條第3 項之規定: 1.系爭專利請求項17、22及49所界定之「其中該儲液底槽與該 軸心的該頂端相互連接,使該儲液底槽可以與該軸心同步旋 轉」已為說明書第10頁最後一段起至第11頁第1 段所支持, 故尚難謂系爭專利請求項17、22、49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3 項之規定。
2.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 頁第8 至9 行記載「根據上述構想,油 封更包含一延伸部,延伸部與轉子間形成一第二間隙,用以 回收散逸之多餘潤滑液。」或第10頁第4 至9 行記載「油封 25更包含一延伸部254 ,延伸部254 與轉子22間形成一第二 間隙32,由於該第二間隙32的多重曲折之設計,可用以阻礙 多餘潤滑液之散逸,散逸的路徑方向如第四圖中之箭頭B 所 示。本發明提供上述的油封25,搭配軸心24之凹陷部240 以 及轉子22的構造,可以回收大部分的潤滑液,不至於因為過 多的潤滑液外溢而使得風扇馬達2 的自我潤滑的功能失效。 」可知第二間隙利用多重曲折之設計阻礙多餘潤滑液之散逸 ,惟其亦揭露潤滑液之散逸路徑,亦即第二間隙同時用於提 供潤滑液散逸,由該第四圖更可明確得知,第二間隙僅是以 多重曲折之設計阻礙潤滑液大量散逸,而非完全阻斷潤滑液 散逸,保留於第二間隙之多餘潤滑液,則可重新回收至儲液 槽而再利用,故系爭專利請求項9 、30、42記載之「用以散 逸多餘之潤滑液」技術特徵已明確記載申請專利之發明,並 為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並無與說明書內容相反之情事, 故尚難謂系爭專利請求項9 、30、42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3 項之規定。
3.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0頁最後1 段起至第11頁第1 段已說明軸 心24之旋轉可帶動潤滑液流動,使潤滑液流動方向可以圍繞 著軸心24旋轉及產生離心力,並使潤滑液藉由徑向延伸斜面 206 或圓弧延伸斜面205 使潤滑液上升,進入軸心24與軸承 23之間,故系爭專利請求項5 、7 、14、17、19,22、26、 28、38、40、46、49已明確未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3 項之規 定。又系爭專利請求項5 、7 並未界定「儲液底槽」之技術 特徵,而系爭專利說明書關於儲液底槽之記載明確且充分揭 露,並可據以實施,已如上述,而與之對應之系爭專利請求 項14、17、19,22、26、28、38、40、46、49即無不明確之
情事。
㈢系爭專利請求項不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規定: 1.證據1 未揭示油封之結構,而證據3 雖揭示含油軸承30與扣 環60間作為軸心53與該含油軸承30之間溢出潤滑液的儲存回 收空間,然其並未揭示對應系爭專利之第一儲液壁係自該油 封向該油封朝軸心方向延伸彎曲及末端朝向基座處之結構特 徵,及系爭專利以多重曲折環狀體之油封,保留間隙以利潤 滑油液回流之設計之功效。又證據4 圖1 及中譯本第7 頁第 1 段揭示「該蓋體46另具有一彎折柱牆46d ,該彎折柱牆46 d 係自該中環牆46c 上端部之內側延伸,也向下彎折於該中 環牆46c 之內」,然證據4 之油封為元件45,依中譯本說明 書第6 頁最後一段所載為環型油封45,其油封結構亦未揭示 油封朝軸心方向延伸彎曲及末端朝向基座處之結構特徵。再 者,證據5 說明書第7 頁第3 段揭示「而軸套( 13) 前端之 端板( 14) 及內彎鉤部( 15) ,以及自潤軸承( 31) 之間則 形成一近似於封閉之貯油槽( 16) 型態,配合參看第三圖所 示,藉此,在馬達( 10) 啟動的運轉過程中,由自潤軸承( 31) 所釋放出來的潤滑油,若經由心軸( 30) 向外流動時, 則可受到心軸( 30) 上所設置的保油環( 18) 之有效擋止, 且將潤滑油導引至貯油槽( 16) ,而可以纖維環圈( 17) 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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