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著訴字,107年度,22號
IPCV,107,民著訴,22,20190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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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著訴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勤崴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柯應鴻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紅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何吉弘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7 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7 年12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正本5 日內如 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1 月4 日 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 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為證,其上訴自非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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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告勤崴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勤崴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告紅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紅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