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8年度,66號
STEV,108,店補,66,2019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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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66號
原   告 台灣喜成美的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宸 
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詹子瑤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
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
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
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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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喜成美的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