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8年度,57號
STEV,108,店補,57,2019012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57號
原   告 林偉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權綋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