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8年度,41號
STEV,108,店補,41,2019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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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41號
原   告 利霖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岳霖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李思瑩律師

複訴訟代理人唐子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昌億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396,37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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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昌億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霖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