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41號
原 告 利霖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岳霖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李思瑩律師
複訴訟代理人唐子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昌億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396,37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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