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簡字第958號
上 訴 人 吳采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不
動產所有權移轉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
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8,775,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1,88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