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經界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7年度,1047號
STEV,107,店簡,1047,2019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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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簡字第1047號
 
聲 請 人 陳永崇 
訴訟代理人 陳韋霖律師
相 對 人 陳來福 
      呂澄潤 

      張清宏 
      黃鈺珊 
      林金榮 

      陳威志 
      陳威翰 
      林淑嬌 
      孫佳麟 
      陳竣郁 

      陳裕民 
      陳華英 

      陳孝信 
      鍾素鶯 

上列聲請人與被告梁豔吳祝慧隋淑珍朱金葉間請求確認經
界事件,聲請人聲請追加相對人為原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本院107年度店簡字第1047號確認經界事件,追加為原告。
理 由
一、按定不動產界線之訴訟,性質屬形成之訴,法院固可不受兩 造當事人主張界址之拘束,得本於調查結果定不動產之經界 ,惟其定界址之結果對於土地共有人全體,必須合一確定, 故如未列相鄰土地共有人全體為當事人,其訴訟當事人之適 格即有欠缺(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56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按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 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 告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 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 項定有明文。該條項立法意旨乃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



確定而應共同起訴者,該數人必須一同起訴,否則當事人之 適格即有欠缺,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將使他人 無法以訴訟伸張或防衛其權利,自有未宜,是規定如拒絕同 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之聲請,以裁定命該 未起訴之人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 至於拒絕同為原告是否無正當理由,則應由法院斟酌原告起 訴是否為伸張或防衛其權利所必要等情形決定之。二、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與相對人等共有坐落新北市○○區 ○○段00地號土地與被告梁豔吳祝慧隋淑珍朱金葉共 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之界址,屬定不動產 界線之訴訟,而坐落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共有人 為原告與相對人之情,有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 所調閱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據,則本件確認不動產界 線之訴,應以坐落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全體共有 人為原告,方屬當事人適格。聲請人請求本院裁定命相對人 追加為原告,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9日送達聲請人起訴狀 、聲請狀於相對人,相對人迄未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洵 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馮姿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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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