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107年度,1210號
STEV,107,店小,1210,2019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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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店小字第1210號
原   告 津綻石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盛國明
訴訟代理人 簡政賢
被   告 律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煒峰 原住新北市○○區○○街000號25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玖仟柒佰貳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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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津綻石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律泉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泉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