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6年度,1315號
STEV,106,店簡,1315,2019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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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131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奎名 
      王巧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梅雪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具狀補正郭有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全部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原告應具狀補正郭玉田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全部繼承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原告應具狀補正郭福春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全部繼承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四、原告應具狀補正郭文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
五、原告應具狀補正潘俊夫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全部繼承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六、原告應具狀補正郭菊枝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全部繼承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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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