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131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奎名
王巧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梅雪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具狀補正郭有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全部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原告應具狀補正郭玉田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全部繼承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原告應具狀補正郭福春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全部繼承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四、原告應具狀補正郭文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
五、原告應具狀補正潘俊夫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全部繼承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六、原告應具狀補正郭菊枝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全部繼承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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