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建字第1號
上 訴 人 周慶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華陽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9,235 元(
計算式:本訴敗訴部分286,000 元+反訴敗訴部分863,235 元=
1,149,23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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