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小字,107年度,639號
SSEV,107,新小,639,2019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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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小字第639號
原   告 耿漢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熱帶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
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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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