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小字第639號
原 告 耿漢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熱帶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
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徐毓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