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107年度,335號
TLEV,107,六簡,335,2019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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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六簡字第335號
原   告 雲林縣斗六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聖爵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律師
被   告 社團法人台灣藝術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蔣耀賢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於中華民國107 年12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雲林縣斗六市行啟記念館之附設館舍暨坐落雲林縣○○市○○段○○○段000 ○○000 ○地號土地上地上物騰空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新台幣陸萬柒仟陸佰元,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㈠、按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謝淑亞,嗣雲林縣斗六市長改選, 現由林聖爵於民國107 年1 月25日繼任擔任市長職務,並由 林聖爵於108 年1 月10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應無不合,應 予准許。
㈡、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5 年12月8 日投標斗六市○○ ○○○○○○○段○○○○段000 ○○000 ○地號地上物( 下稱系爭建物)委託經營管理招租案勞務採購契約(下稱系 爭契約)第12條㈡規定:「本案設有查核及評鑑機制作為驗 收程序,餘詳本案招標說明第8 條契約。」及斗六市○○○ ○○○○○○段○○段000 ○○000 ○地號地上物委託管理 招租說明(下稱招租說)、招租說明第8 條查核及評鑑制度 規定,明確規定雲林縣斗市公所對被告執行項目,須依據投 標須知之評審項目及標準進行年度評鑑之重要評鑑考核項目 。第12條第⑻項約定:「廠商提出之報告如2 次未能審查通 過,則視為提送逾期,比照遲延履約規定罰款。其衍可生之 審查費、出席費、交通費及相關費用,由廠商負責。」第8 條⑪:「關於廠商履約中,若可預期其履約瑕疵,或其有其



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及同條⑫: 「廠商不於前項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機關得採取下 列措施:1.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第9 條第㈡項約 定:「機關於廠商履約期間如發現廠商履約品質不符契約規 定,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或改正。廠商逾期未辦妥時,機關 得要求廠商部分或全部停止履約,至廠商辦妥並經機關書面 同意後方可恢復履約。」及招租說明第17條5 規定:「乙方 不得有下列行為:「經營管理內容與經營管理計劃書不符合 ,或營運品質、方式經甲方決議應改善而遲未改善者。」系 爭契約第16條第㈠項第⑼款規定,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 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
二、斗六市公所於民國107 年2 月27日辦理106 年度執行成果及 107 年度營運計劃考核評鑑107 年5 月2 日辦理現場第2 次 評鑑,2 次評鑑均為不同意通過,且107 年2 月27日第一次 評鑑委員會所列缺失意見,被告均未於期限內提出改正書面 資料及說明,亦未107 年5 月2 日辦理第2 次現場評鑑提出 改正書面資料及說明,經雲林縣斗六市公所107 年6 月27日 以斗六市民字第1070017050號函終止契約。經雲林縣斗六市 公所107 年7 月27日現場進行點交,被告拒絕派員出席,執 行未果。
三、按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雖有法徑上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兩造間系爭 契約關係,業經於終止消滅,為此本於民法第179 條規定, 及系爭契約說明第20條第1 款前段之約定,請求命被告將系 爭房屋騰空返還予原告。
四、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契約書、斗 六市公所開標紀錄、招租說明、照片、斗六市公所107 年3 月5 日、5 月9 日、6 月27日、7 月18日、7 月31日函等在 卷可稽,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 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㈡、按「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雖有法律上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 179 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未依系爭契約履行其契約義務 ,復未派員於現場進行點交,則原告依系爭契約第16條第 ㈠項第⑼款規定終止租約,並按招租說明第20條第1 款前段 之約定請求,而本於民法第179 條不當得利及終止契約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將系爭建物遷讓並交還原告,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㈢、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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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