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625號
PCDV,106,重訴,625,2017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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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25號
原   告 簡福頎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複代理人  游雅棻
被   告 簡煙村
被   告 簡余全
被   告 楊簡綉櫻
訴訟代理人 陳榮哲律師
      車彥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4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5月31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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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