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調字第1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玉錦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等事件,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同段102建號建物之登
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及異動索引。
二、被繼承人陳連杉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
全體繼承人之年籍資料。
三、補正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住居所、身分證字號,並提出被
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補正正確訴之聲明及附表。
五、提出被繼承人陳連杉之上列遺產為土地、建物之登記第一類
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共有人之年籍資料請勿遮蓋)及顯示
所有權人姓名之異動索引全部。
六、被告陳玉錦於民國102年4月間已陷於無資力之相關證據。
七、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