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51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景堯等人間請求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鄭丙秀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
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鄭景堯、鄭彩鳳之被繼承人為鄭丙秀,並
主張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鄭
丙秀之遺產,惟鄭丙秀並未登記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則
聲請人應提出何以可認定系爭土地為鄭丙秀之遺產、鄭丙秀
之被繼承人為何人,並補正該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
承系統表、包含鄭丙秀在內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如
有死亡者,並應補正其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
三、具狀聲請閱卷,並遵期補正鄭丙秀之全體遺產。
四、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更正相對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住居所、訴之聲明及附表),並依相對人人
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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