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2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林旻貞
一、原告與被告黃麗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提出民事起訴狀,以「黃麗貴」為被告,惟未提出被告
黃麗貴之年籍、身份證字號、戶籍地址等資料,致被告之身
分不明,無從據以送達文書。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規定,命原告補正被告黃麗貴之年籍、身份證字號
、戶籍地址等資料,並提出被告黃麗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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