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8年度,24號
GSEV,108,岡補,24,2019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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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2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林旻貞 
一、原告與被告黃麗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提出民事起訴狀,以「黃麗貴」為被告,惟未提出被告
  黃麗貴之年籍、身份證字號、戶籍地址等資料,致被告之身
  分不明,無從據以送達文書。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規定,命原告補正被告黃麗貴之年籍、身份證字號
  、戶籍地址等資料,並提出被告黃麗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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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