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小字,108年度,36號
GSEV,108,岡小,36,2019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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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小字第36號
原   告 黃書齡 
被   告 許銘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 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惟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 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17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 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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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