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7年度,355號
GSEV,107,岡補,355,2019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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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355號
原   告 金鴻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春嬿 

原告與被告宥晟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4
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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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宥晟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鴻昇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昇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