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355號
原 告 金鴻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春嬿
原告與被告宥晟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4
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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