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107年度,467號
GSEV,107,岡簡,467,2019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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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岡簡字第467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何忠銘 
被   告 黃薰儀(即黃金城之繼承人)

被   告 梁紋馨(即黃金城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金城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捌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0一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一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給付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給付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黃金城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黃金城於民國94年1 月26日向伊借款新台 幣(下同)200,000 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1 月26日起至 99年1 月26日,依年息8.88% 計付利息按月清償,逾期未清 償則視為全部到期,並應加計逾期六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六個月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詎黃金城 自95年2 月26日即逾期未清償,迄今仍有本金163,841 元未 清償。嗣黃金城於101 年12月23日身故,被告為其法定繼承 人,且未拋棄繼承,應於繼承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為此 ,爰本於消費借貸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 :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伊等自幼即由母親監護,完全不知悉父親黃金城 生前之情況,黃金城之死訊亦係由警察告知才知悉,伊等有 向法院辦理限定繼承,且伊等並未繼承到任何遺產等語,資 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消費性貸款契約書、交易 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查詢表、黃金城及被告之戶籍謄本等 資料為證,堪信其主張為真實。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原告 本係請求被告於繼承黃金城之遺產範圍內為連帶清償,與限



定繼承之法律效果相同,是被告之固有財產並不會用以清償 本件債務,併此敘明。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繼承之 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洵 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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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