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617號
PCDV,106,重訴,617,2017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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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17號
原   告 林花文月
訴訟代理人 楊宗翰律師
被   告 林雅卿 
訴訟代理人 翁炳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參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捌佰伍拾參萬參仟陸佰捌拾元(即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
查詢服務網查詢鄰近房屋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約111,000 元,復
乘以房屋總面積為據,計算式:76.88 平方公尺×111,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萬伍仟伍佰肆拾陸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
參仟元,尚不足捌萬貳仟伍佰肆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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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