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簡字第368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黃良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邱馨慧(原名:邱麗嬌)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0,7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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