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107年度,308號
GSEV,107,岡簡,308,2019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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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簡字第308號
原   告 陳耀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石育源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如數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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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