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小字,107年度,457號
GSEV,107,岡小,457,20190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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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小字第457號
上 訴 人
被   告 朱偉民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
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2月25日本院第1 審判決
不服,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9,575元
,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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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