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8年度,23號
PTEV,108,屏補,23,2019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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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23號
原   告 李雲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慶璋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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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