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8年度,16號
PTEV,108,屏補,16,20190115,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16號
原   告 趙夢霞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榮茂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謝榮茂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應繳
  裁判費1,5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1,05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