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07年度,567號
PTEV,107,屏簡,567,2019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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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簡字第567號
原   告 莊寶城 

被   告 慶榮景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賴淑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公司登記所在地係在臺南縣,依前開規定自應由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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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榮景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