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地上權範圍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07年度,533號
PTEV,107,屏簡,533,20190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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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簡字第533號
原   告 蔡宏榮 

訴訟代理人 吳志夫 

被   告 曹嘉忠 
      曹家雄 
      曹景輝 
      曹家文 

      曹家為 

      曹金得 

      曹金清 
      曹正儒 

      曹正典 
      曹秀娥 
      王藝雲 
      王藝明 
      王藝龍 
      王藝祺 
      謝曹春促
訴訟代理人 謝瑩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範圍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9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所有權人」欄中關於「曹秀娥1/56」之記載,應更正為「曹秀娥1/8」。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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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