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補字,108年度,8號
ILEV,108,宜補,8,2019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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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補字第8號
原   告 林昱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慶亮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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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