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補字第7號
原 告 林楨芸
訴訟代理人 林恒毅律師
被 告 李俊鋒
訴訟代理人 張培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33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10,700元(計算式:
宜蘭縣○○市○○段000地號土地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300元
/平方公尺×占用面積49平方公尺=210,700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2,320元,扣除前已繳納1,330元,尚應補繳99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