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補字,107年度,244號
ILEV,107,宜補,244,2019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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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補字第244號
原   告 弘宇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晏榮 


被   告 金固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4,472元,應
徵裁判費5,95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不
足5,450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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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固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宇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