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簡字,107年度,339號
ILEV,107,宜簡,339,2019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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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宜簡字第33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蔡中豪 
      翁豐榮 
被   告 林財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8年1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柒萬玖仟壹佰肆拾伍元,及 自民國一0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八即捌佰捌拾捌 元,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依原告聲請為一造 辯論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意旨:
被告於106年8月12日14時32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 車(下稱被告車輛),行經宜蘭縣○○鎮○○路00號處,不 慎撞及由原告所承保之訴外人即被保險人吳秋玲所有,由訴 外人陳金火所停放於該處之車號000-0000自小客車(下稱系 爭車輛)(以上事故下稱系爭車禍),致使系爭車輛受損。 而系爭車輛送經交蘭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蘭揚公司) 修理,花費工資費用5萬5,886元及零件費用4萬5,200元,共 計10萬1,086元,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予被保險人吳秋玲 ,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對被告取得代位求償權。為此,爰依 民法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等語,並 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1,08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業據提出汽(機)車險理賠申請



書、蘭揚公司羅東廠估價單、受損照片(均為影本,見本院 卷第8至13頁)等文件為證,並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 局107年11月20日警礁交保字第1070023965號函檢附之交通 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當事人談話紀錄表 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等資料可佐,核屬相符;被告已於相當 時期受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爭執,依法視 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 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 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 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 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 因此所生之損害;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9 1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系爭車禍係被告駕車不慎 撞及停止於路邊之系爭車輛,依上揭規定,被告自應就系爭 車輛因本件事故所致之損害,負過失侵權行為之賠償責任。 而原告業已賠付其所承保系爭車輛損壞之修復費用,經核所 使用之零件並未標明係以中古堪品為之,依常情應係以新零 件更換損壞之舊零件,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以計其損 害額。查本件修理費用10萬1,086元中工資5萬5,886元無須 折舊;零件4萬5,200元扣除自系爭車輛105年(即西元2016 年)3月出廠(見本院卷第7頁行車執照)至系爭車禍發生時 即106年8月12日之使用期間1年6個月之折舊後價值為2萬3, 259(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是原告本件請求,於上開金額 加總後之7萬9,145元範圍內,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 翌日即107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 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超過部分則無理由, 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本件應為原告一部勝敗判決,並就其勝訴部分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爰判決並依職權酌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 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折舊依據:
以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率表」為折舊計算依據,自用汽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率為0.369。
折舊計算式(單位:新臺幣元,元以下均四捨五入)第一年折舊值:45,200 x 0.369 = 16,679折舊後價值 :45,200-16,679 = 28,521第二年折舊值:28,521 x 0.369x1/2 = 5,262折舊後價值 :28,521 - 5,262 = 23,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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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蘭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