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調字,108年度,47號
SLEV,108,士簡調,47,2019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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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調字第47號
聲 請 人 麗揚電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添福
相 對 人 巨億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峻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調解事件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在新北市土城區,依民事訴訟法第 2 條第2 項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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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麗揚電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億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