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8年度,7號
SLEV,108,士簡,7,2019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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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7號
原   告 華利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惠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馨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壹仟捌佰陸拾肆萬玖仟肆佰柒拾元,應繳裁判新台幣壹
  拾柒萬陸仟壹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陸佰貳拾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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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營造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利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馨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