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7號
原 告 華利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惠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馨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壹仟捌佰陸拾肆萬玖仟肆佰柒拾元,應繳裁判新台幣壹
拾柒萬陸仟壹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陸佰貳拾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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