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8年度,166號
SLEV,108,士簡,166,2019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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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66號
原   告 謝信陽
一、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弘朗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500,000元,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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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