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調字,108年度,125號
SLEV,108,士小調,125,2019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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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調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啟峻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季珍珍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季珍珍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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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