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調字第125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陳啟峻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季珍珍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季珍珍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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